简述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03:44:59
简述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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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简述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中;而国际人权法(至少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则在任何时期(不论战时或 平时)都为个人提供保护.虽然一些人权条约允许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的某些权利,但是国际人道法不允许践踏人的权利,因为它就是为应对紧急情况(即武装冲突局势)而形成的.
国际人道法的目标在保护没有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其中的条文规定了冲突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国际人权法则首先适用于和平时期并适用于每一个人,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专制行为的影响.国际人权法与作战行为无关.
执行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责任主要落在国家肩上.国际人道法赋予国家采取可行的和法律的措施执行该法,如制定刑法,传播国际人道法等.同样,国际人权法也在国际责任方面要求通过相应的国内法,对国家进行约束.国际人道法也提供了几种具体的机制以助该法执行.特别应强调的是,各国也有义务确保他国遵守该法律.国际人道法里为此制定了调查程序、保护国机制和国际事实调查委员会等条款.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确保国际人道法受到遵守方面被赋予了关键的作用.
与国际人道法相反,国际人权法的执行机制更为复杂,还包括一些地区体制.人权法的监督机构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依据《联合国宪章》或特别人权条约而成立(如人权委员会依据196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成立).人权委员会和它的分委员会已发展了其“特别报告”机制,建立了工作小组,其任务为以国别或专题对人权状况进行监督和报告.六个主要的人权条约都规定成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例如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条约的执行情况.根据某些地区性条约(欧洲和美洲)建立了人权法院.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UNHCHR) 在全面保护和推动人权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其任务在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成效,并建立国家、地区和国际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传播人权文件和信息.
人权文件
现行的众多法律文本包括:
1) 普遍性的文件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48 年避免和惩罚种族灭绝罪公约
1966 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1966 年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1981 年关于消除所有形式对妇女歧视的公约
1984 年关于反对酷刑和其它残酷、非人道或羞辱待遇及惩罚的公约
2) 地区性文件
1950 年的欧洲人权公约
1969 年的美洲人权公约
1981 年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核心”部分
国际人权文件包括一些条款,授权国家在面对严重公众威胁时,暂时撤销公民的一些权利.每项条约所载的若干基本权利除外,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受到尊重,不论所载属于哪一项条约,都绝对不能撤销.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的不可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
结合之处
由于国际人道法正好适用于武装冲突的特殊情况,国际人权法中规定各国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尊重的内容(即“核心”部分),其趋向与国际人道法所提供的基本及法律保证相吻合,例如,禁止酷刑及草率处决(参见第21页,《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