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9:03:23
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受“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的影响,现在很多教材以律典编纂史来替代中国立法史,而对行政,经济,民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很少涉及.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就会产生以此代彼,以此为彼的误解.讨论学习中国封建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封建法典大都是刑法典,《法经》是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封建法典,《法经》较之以“刑”为名的奴隶制法,从结构上看刑法的色彩已经减弱,但就内容而言,不过是春秋中叶以来各国刑法之大成.古籍所说:“李悝集诸国刑典,早《法经》六篇”,《晋书•刑法志》记载:“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说:“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根据这些资料可知《法经》分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它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是防止叛逆、杀伤.
汉承秦制,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是为《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何为九篇.”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下诏颁行《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成了20篇620条的内容结构.其篇名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兴律、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诸侯.
东晋一代,继续沿用“张杜律”,未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南朝各代统治者因循守旧,缺乏改革进取精神,而北朝各代掌权者多为北方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他们为求生存而锐意革新,汲取比较先进的中原汉族文化思想与各种规章制度,从而造就了南北法律制度的分歧与差异.
《北魏律》共20篇,唐朝即已失传.根据《魏书》、《通典》、《唐律疏议》等记载,其可考篇目仅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天保元年(550年),东魏为北齐所取代.北齐政权认为《麟趾格》不够完善,又历时十余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它共有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具有重大影响.程树德认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所谓“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律.
从唐律的内容看,以上十二篇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总则,第二至十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分则,第十一、十二两篇及第八篇的部分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律之程序法.
宋朝立国之初,仍然沿用唐末的律、令、格、式及五代时期的法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下诏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大法,其内容源于《唐律疏议》,体例源于唐宣宗时首创的《大中刑律统类》,并在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参酌详定而成.《宋刑统》共12篇,30卷,213门,502条.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的变化和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宋朝以前的重要法典,基本称为“律”.《宋刑统》则继承唐末五代的法典编撰形式,将法典改称为“刑统”,使中国古代的法典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宋刑统》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分门别类编排律文的形式.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宋刑统》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至宋初建隆三年近2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177条,经皇帝批准后,每条前均冠有“准”字,附于相关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所谓“起请条”,是窦仪等人修订《宋刑统》时,根据社会变化及专制统治的需要,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收入《宋刑统》的新增条款.起请条共32条,每条前均冠以“臣等参详”字样.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唐律有“余条准此”内容44条,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属法律类推性质.《宋刑统》将其总汇为一门,冠以“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之名,集中列在《名例律》中,便于使用.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唐律疏议》每篇篇首都有疏议,内容包含篇名的渊源、变化、地位等,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对律文规范的实施并无实质影响,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问题.《宋刑统》删去了每篇篇首的疏议.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雍正即位后,以大学士朱轼为总裁,本着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的指导原则,于雍正三年(1725年)完成清律的修订,五年正式颁布,名为《大清律集解》.这是清朝颁行全国的第二部成文法典,共有30卷436条,附例824条,其律文部分基本成为大清律的定本.
乾隆即位后,又命大臣王泰为总裁,以详定附例为主要修律内容.乾隆五年(1740年),新律完成,正式刊行,定名《大清律例》.这是清朝颁行全国的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共有七篇30门47卷436条,附例1 049条.至此,前后历时百年的清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其律文部分直至清末未作改变,而附例则定制为“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自乾隆至咸丰初,附例定期修订,条数逐年增加.到乾隆二十六年,增至1 456条;同治九年(1870年),又增至1 892条.
总结以上所列出的中国古代主要的成文法典的编纂,名例篇或刑名篇是刑法典的总则,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其余诸篇属于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有些刑法典还有附则部分,附则部分包括对以前各篇的解释,或加以附例.其中还混杂着像《厩库律》,《户婚律》这样的调节民事法律关系的篇目,还有《断狱律》这样的诉讼法篇目,也有像《职制律》这样的行政法篇目,总的看来是属于“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篇之下,即为条.具体的章节款项方面有待继续查阅典籍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