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00条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5 19:30:58
物权法第200条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

物权法第200条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
物权法第200条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人,用净土地抵押贷款用于修建商品房,抵押权人到期如何实现抵押权,保证自己的利益?

物权法第200条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
我来给您解释一下:

比如说,某块建设用地,已经建成一层楼,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假设债权150万元).
假设土地使用权50万元,楼层一层50万元,那么这个抵押物合计100万元.“债权人”也就是“抵押权人”,拥有“抵押权”是100万元.

抵押之后,债务人在一层楼上加建了一层(第二层),价值增加40万元.那么这40万元不能算进“抵押权”,不属于“抵押财产”.

如果这两层楼卖了,得140万元,债权人(抵押权人)只能从140万元中优先受偿100万元.

楼款剩余40万元,作为一般的财产,不能优先归还给抵押权人.如果债务人还欠别人50万元.那么这剩余40万元不够归还100万元债务,就要按比例偿还.